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2首页上一页 1 2 上一篇:国税函[2007]321号 国家税务总 目录:财税法规 2007年财税法规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