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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95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海关总署令第195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第四十七条 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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