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因临时执行税务检查公务需要而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收回。?

    第十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者损毁。?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当及时书面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三条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属于规定的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应当在工作变动前将税务检查证缴回检查证主管部门。?
    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掌握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并及时逐级报告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
    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检查证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 ?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税务检查证发放、使用和年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