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五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性质相同、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或者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在整个财政年度内连续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哥斯达黎加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哥斯达黎加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三)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重新包装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四)处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