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政策——
中发[2010]11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国税函[2010]311号 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9号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发[2007]39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0]33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藏政发[2011]14号
税务总局解读西部大开发战略企业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