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券销售环节
一、旧条例下制订的文件,没有对业务定性直接明确;二、按新条例,开具发票即产生纳税义务。
京国税函【2006】569号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将卡券业务定性为直接收款销售货物,在卡券销售环节产生纳税义务;该文件因新条例的颁发,已被京国税发【2009】63号作废,但有助了解地方税政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