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一)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二)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三)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第十条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七)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三)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六)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七)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
(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
(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四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
(四)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
(五)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七)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申请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