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一、自2011年 月 日起,从事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GB/T4754-2002代码为1440)和食用植物油加工(GB/T4754-2002代码为1331)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者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除上述企业外,纳税人外购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以牛、羊乳为原料经分级、净乳、杀菌、浓缩、干燥、发酵等加工制成高温灭菌乳和巴氏灭菌乳和对以食用油料植物经加工制成的大豆高温压榨油、大豆低温压榨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棉籽油实行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标准见附件)。

纳入试点的企业生产的其他耗用农产品货物,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应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工作,做好试点企业确认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核定工作,及时向纳税人公告核定结果。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宣传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反映试点过程发现的问题。

附件:

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一、对以牛、羊乳为原料经分级、净乳、杀菌、浓缩、干燥、发酵等加工制成的高温灭菌乳和巴氏灭菌乳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
1、每吨巴氏灭菌乳耗用  吨牛乳
2、每吨高温灭菌乳单耗   吨牛乳
3、每吨巴氏灭菌乳耗用  吨羊乳
4、每吨高温灭菌乳单耗   吨羊乳。

二、食用油料植物经加工制成的大豆高温压榨油、大豆低温压榨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棉籽油以及上述植物油的伴生粕类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
1、每吨大豆高温压榨油耗用   吨大豆
2、每吨大豆高温压榨油豆粕耗用   吨大豆
3、每吨大豆低温压榨油耗用   吨大豆
4、每吨大豆低温压榨油豆粕耗用   吨大豆
5、每吨菜籽油耗用   吨菜籽
6、每吨菜籽粕耗用   吨菜籽
7、每吨棉籽油耗用   吨棉籽
8、每吨棉籽粕耗用   吨棉籽
9、每吨葵花籽油耗用   吨葵花籽
10、每吨葵花籽粕耗用   吨葵花籽
11、每吨花生油耗用   吨花生
12、每吨花生粕耗用   吨花生
13、每吨芝麻油耗用   吨芝麻
14、每吨芝麻粕耗用   吨芝麻
15、每吨玉米胚芽油耗用   吨玉米胚芽
16、每吨玉米胚芽粕耗用   吨玉米胚芽
17、每吨米糠油耗用   吨米糠
18、每吨米糠粕耗用   吨米糠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2011.6.28)

一、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购进或者耗用自产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或者销售购进的农产品按照本办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实行本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五、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