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CHN6R21A)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9]311号    2009.06.02

 
北京、天津、浙江省(市)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转来联合国人口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证明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项目编号CHN6R21A)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供货单位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