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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方案的通知

稽便函[2011]19号                        20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相关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9户重点企业以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取建筑、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等行业其他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9户重点企业的总机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成员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根据《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建筑、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等行业各选取若干重点企业,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他发票问题较为突出的行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也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确保完成《通知》部署的违法受票企业检查等相关工作任务。

二、总体要求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9户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认真组织落实。
除此之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从建筑、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等行业中,适当选取若干重点企业对其发票使用情况同时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行业检查户数应不少于2户。

(二)上述检查工作自2011年3月23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

(三)检查工作的开展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视本地实际,先行约谈辖区内重点企业,要求其进行自查,也可以组织力量直接对重点企业开展检查。

(四)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主要针对企业2007年至2009年三个年度的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使用、入账、缴销等情况进行。要重点核查发票及其对应业务的真实性;对开具金额较大、涉嫌虚假的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比对。各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积极协调当地征管等部门做好发票真伪的鉴定工作,为企业鉴定发票提供便利。鉴于我国实行“以票控税”制度,企业使用发票存在问题,必定存在相应涉税问题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要依法予以一并查处。对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涉税问题的,要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有案不查”、“有税不收”。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对检查核实的发票违法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五)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各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共同制定检查方案,联合实施检查,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等4户企业属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各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要积极与同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向国务院专题报告检查工作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对辖区内9户重点企业以及建筑、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等行业其他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制度处)。总结报告要全面反映检查工作情况,剖析行业发票使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报告要有数据、有案例、有分析、有建议,特别要提出下一步加强整治虚假发票以及改进发票、税收监管的措施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