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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323号       2006-04-04

税屋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商请确认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免缴获奖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函》(环函〔2006〕58号)。经研究,通知如下:

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其直属单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国内外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和集体。“中华环境奖”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东方卫视等13个单位组成组织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目前第三届“中华环境奖”评选工作已结束,评选出“中华环境奖”获奖者个人2名(每名奖金50万元),“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个人9名(每名奖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