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八、2009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09]131号)。
  《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该《规划》从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方面规范全国纳税服务工作。

  九、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通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十、2009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发布《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该函对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6大税种的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十一、2009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9]485号)。
  《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9年8月28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和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维捷斯拉夫·格雷普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