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3号   2009.8.10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