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199号 2005-12-13
税屋提示——
1、根据国税函[2009]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自2009.04.0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本法规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