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有偿资金的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借款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偿资金借出、使用和回收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积极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和审计部门,定期对有偿资金进行检查审计。对挤占、挪用、抵顶以及无正当理由滞留、未按期归还有偿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08年(含)以后中央立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发字[1998]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