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问:《办法》在内容上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办法》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强调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始终,强调对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到内部控制各个环节都需要财政监督的保障。与单一的事后监督相比,对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监督更能发挥源头监管作用,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同时,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财税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二是突出强调了财政监督职责由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承担。《办法》在明确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各自的监督职责基础上,突出强调了专职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整合了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三是充分考虑了乡镇财政机构在财政监管方面的职能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贯彻实施,涉农资金不断增多,财政资金向基层、农村倾斜力度不断加大,加强对涉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十分重要。为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机构的监管优势,强化监管职责,实现对管辖范围内所有财政性资金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管,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办法》规定,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应当如何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
  答:为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应当注重加强与其他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一是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单位处理。二是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单位的沟通和协作,有关单位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三是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