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9]190号    2009.9.11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8]46号)和《财政部关于编报2009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2008]233号),2009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继续安排资金,对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给予专项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给予补助,是中央关心离休干部、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持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中央企业应予充分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真实、完整、按期报送申请材料。

       二、申请2009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的企业须具备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申请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
       3、2007年、2008年连续亏损企业。

     (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企业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1.77万元/年给予补助。

  三、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的申报
      中央企业申报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2009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三)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四)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包括所在企业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份、工作年份、离休前职务等);
  (五)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07年度、2008年度企业单户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利润表复印件(财会年企02表);
  (六)2008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申报材料由其集团公司(总公司)审核汇总,并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4号)有关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录入“2009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系统”软件,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将汇总申请材料并附电子数据光盘报送财政部企业司。

  中央企业录入“2009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系统”前,应下载“2009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参数”。下载地址为:http://.mof.gov.cn/qiyesi/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专题。

       四、为与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相衔接,在“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中须同时填报2010年预算申请数据。2010年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范围、标准与2009年一致,其中离休干部人数以2009年8月底统计数据为准,如人员变动须附文字说明。

       五、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按规定审核确认享受中央财政医药费补助的离休干部情况,凡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处罚。 

       联系电话:财政部企业司 68552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