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 捷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