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持有国债期间未兑付应计利息收入可以免税 <张伟>
解读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债持有期间应计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田天>
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简析:如何计算国债持有期间滋生利息的免税收入<钟斐>
总局公告2011年36号结束了“国债利息免税收入确认”的南北争议<肖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