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2011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具体格式及要求见本通知附件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该报告及有关表格。
七、自2012年4月1日起,下列文件废止: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
附件:附件1-3下载: zip 文件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下载: pdf 文件
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 下载:doc 文件
后续法规——财关税[2013]14号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