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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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负责人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答问 国税函[2012]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