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09]35号   2009-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推进网吧行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加强网吧连锁企业的规范与管理,现将《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管理,推进网吧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吧连锁企业是指在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以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形式,由企业总部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开设的直营门店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投资管理企业。
  特许或加盟等形式的连锁网吧经营单位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内。

  第三条 国家扶持和鼓励网吧的连锁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支持和引导非连锁网吧向连锁业态发展。

  第四条 网吧连锁企业应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服务管理体系,为促进网吧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我国社会信息化服务水平做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公布和年审工作;
  (二)指导各地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工作,接受网吧连锁企业备案;
  (三)受理有关举报,受理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的复核申请;
  (四)根据网吧连锁企业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适时修订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条件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
  (二)将本行政区域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名单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认定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四)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五)协助其他认定机构调查本行政区域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审批及管理情况。

  第七条 国家采取以下措施促进网吧连锁经营业态的发展:
  (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制定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时,优先考虑发展网吧连锁企业。网吧连锁企业可依据有关政策开展直营门店布点工作;
  (二)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单体网吧经营场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为其提供简化便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承担相关公益性上网服务职能;
  (四)研究出台网吧连锁企业的其他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家或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量;
  (三)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
  (四)所有直营门店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受过有关部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做出的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申报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二)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不少于3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直营门店。

  第十条 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