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0-11-5 

    在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工作中,中税协接到地方税协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现答复如下,请各地税协参照执行。
  问题一、关于《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备注内容的解释
  《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备注第3项内容为“申请人为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含分所、子所所长)的,不需填写‘个人上年度业绩’项目,但须填写‘担任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时间’项目。”其中“不需填写‘个人上年度业绩’”是指在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进行网上报名时,当其勾选“所长”选项后,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应用系统会自动填入其个人业绩(即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经营收入),不需要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手工填写。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申报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的业绩标准应按《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执行。

  问题二、关于注册税务师的业绩划分问题
  有些事务所反映,一些地方税协为了简化报名手续,在申报二级注册税务师报名时,以每个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作为报名条件。我们认为,根据《关于<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草拟情况及工作部署的说明》(中税协发[2010]127号)中第四部分“需要说明的一些问题”第四条的原则,中税协重申,仍应坚持事务所内部人员的业绩划分交由事务所研究决定。各地税协不要简单划线,应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注册税务师申报各个级别,以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问题三、关于使用2010年1-9月业绩报名的处理办法
  1、如果注册税务师以2010年1-9月个人业绩报名,必须以事务所为单位向地方税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同一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必须统一使用2010年1-9月业绩进行报名。
  2、税务师事务所向地方税协提出的申请中须包含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团体会员注册号、2010年1-9月经营收入等相关信息。该申请为纸质、电子各一份,其中纸质申请需加盖公章。申请经地方税协审核后,报送中税协注册部批准,由中税协信息部进行数据的修改并告知地方税协。
  3、中税协信息部数据修改完成后,注册税务师可通过“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系统”填写申请表。在“2009年个人年度业绩”中填写本人2010年1-9月的业绩,并在“业务自传及申请理由”的第一段注明“本人使用2010年1-9月业绩报名,具体业绩额见上。本人2009年个人业绩为XX万元”。

  问题四、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信息修改的处理办法
  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前已上报并已通过地方税协、中税协审核确认的信息,如果需要进行修改,由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填写《系统信息修改申请表》,税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后,将纸质、电子版各一份提交地方税协,经审核后上报至中税协信息部进行数据修改。所修改的信息不包括2010年1-9月业绩申请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的经济信息的修改(参见本说明问题三)。
  税务师事务所如申请修改2009年度业绩,须经地方税协审核后,提交至中税协注册部批准,最后由中税协信息部进行数据的修改并告知地方税协。
  考虑到现阶段正值大批量事务所信息采集阶段,有可能会出现信息集中修改的现象,请地方税协收集问题后,统一批量上报中税协进行修改。但批量修改的信息中,不包括经济数据。

  问题五、关于新转入注册税务师(包括新成立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报名的处理办法
  1、2009年1月1日之后转入现在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以及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为新转入注册税务师。新转入注册税务师申请等级时所申报的个人年度业绩,在系统中不参与全所业绩额的校验,需在提交申请表时,由地方税协工作人员进行人工核对。
  2、对于新转入注册税务师的等级认定申请,由现在所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同时,如果其个人年度业绩中包括了在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时的业绩,请注册税务师通过“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系统”填写申请表时,在“业务自传及申请理由”的第一段中注明“本人于20XX年X月X日由 事务所转入 事务所,以上申报的个人年度业绩其中包括在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业绩,其中,在 事务所的业绩为 万元,在 事务所的业绩为 万元”。对于这两部分业绩分别由两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的证明,作为等级认定申请表的附件报送地方税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