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七、对于在2009年7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来料加工厂已将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部分不作价设备结转到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尚未结转的不作价设备,全部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方可作为投资处理,并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来料加工厂已经结转到已设立的法人企业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不作价设备,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来料加工厂将尚未结转且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不作价设备转入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八、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或者以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法人企业,新成立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免征关税的结转手续(原进口时已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结转时不再征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