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对示范项目建设进展较慢的地区和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
  各地财政、科技、能源等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抓紧组织编制2011年示范项目申报材料、2009年和2010年度尚未安排资金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已完工项目资金清算申请报告以及未完工项目的进度计划,于2011年7月5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能源局,一式三份,逾期不予受理。

       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作表格下载: rar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