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早前文件——
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