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理解20号公告第一条是否可以这样完整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检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凡企业检查所属年度以前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这种处理是对企业的一种利好,也是否定了之前的国税发[1997]191号[全文废止]和国税发[2006]56号文。当然也许总局是另一个意思,继续维持原国税发[2006]56号文,所以文件写得比较含糊,那就晕了。
二、执行时间的理解
公告第二条“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如果按我个人之前的理解是放开了政策对纳税人有利,之前检查未结案和11月份检查的,纳税人都能拖就拖吧,怎么也要拖到12月进行处理。同时按照程序从新,实体从旧的原理,这个文件能管到2008年之前吗,如查补2007年所得,能弥补2006年亏损吗,如果可以是不是对前面查的企业的一种不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