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六、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其他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统筹地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精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