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生 效
缔约双方应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30天生效,并于生效日开始或以后的纳税年度执行。
第十四条 终 止
一、在任一缔约方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将终止本协定的通知送达另一缔约方前,本协定长期有效。
二、终止通知自缔约另一方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
三、协定终止后,缔约双方对依据本协定取得的任何情报仍负有第八条所规定的义务。所有在终止有效日前收到的请求仍应按照本协定规定处理。
下列签字人,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局长
肖 捷 里卡尔多·埃切加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