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八、研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海关总署牵头,组织利用各示范城市的地方电子口岸平台资源,推动地方电子口岸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并在相关示范城市组织开展试点。

    九、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质检总局负责研究建立涵盖电子商务全过程的标准体系以及电子商务急需的关键技术标准,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综合试点示范。
    请各示范城市结合各自创建方案和工作进展,落实八部委近期推动的重点工作,根据八部委工作要求,在可信交易保障环境建设、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跨境电子商务等方面,研究提出试点工程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于今年2月底前,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理。

    附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名单 下载: rar 文件

    后续法规——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