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2.对外贸型出口企业,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的供销合同商品名称、发票商品名称、货物运输单据商品名称、有关账目记账商品名称与报关出口的商品是否一致,是否属于取消或降低退税率商品篡码申报为有退税的或高退税率商品进行核查,必要时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实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及实际发货商品是否与出口商品一致,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

3.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质检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沟通,确认出口商品是否属纯银制品、钨制品;加强与海关的沟通,咨询出口企业出口的商品正确申报出口的商品码,是否存在因出口不退税和退税率低及出口许可证的原因,出口企业篡码申报出口,同时提请海关相关出口口岸加大对以上企业及其他企业出口以上商品的查验力度,发现“报关出口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

4.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应立即移交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确定为篡码申报的应及时追回不应退税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的出口退税异常情况,对本地区出口企业、出口商品开展预警分析工作,对发现的其他出口退税异常企业、商品,涉嫌报关出口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申请办理退(免)税的,严格按照以上加强审核工作具体要求进行出口退税审核。 

附件:

部分电气等焊接机器及装置零件出口企业名单

统计日期:20077-20106月                单位:千克、美元

序号

企业海关代码

企业名称

出口数量

出口额

单价

1

3703941729

山东威尔斯通钨业有限公司

217377

12771746

58.7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