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十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十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十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

  (十四)《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92号);

  (十五)《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

  (十六)《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00号);

  (十七)《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9]567号);

  (十八)《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财办综[2010]4号);

  (十九)《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二十)《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

  (二十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0]53号);

  (二十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二十三)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此次检查采取中央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4月30日止,中央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对2009-2010年已开具且未审查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严格按报表设计要求,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附件1)、《2009-2010年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附件2)、《2009-2010年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附件3)、《2009-2010年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4),并由各中央单位的主管部门财务司(局)审核汇总后,于2012年5月15日之前,将汇总自查报告及相关报表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应将所属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集中在各省级机构,以备检查。

  (二)重点检查阶段。分别对在京中央单位进行审核检查和对京外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自2012年5月16日起,各在京中央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自查报告、所填表格及2009和2010年使用的未审查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直接送交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进行审核检查。其中,该两年内票据使用量较大(1000本或5万份以上)的单位,可在审核检查时间内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将派人到用票单位进行检查。财政部将组织检查组,对京外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财政部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处理决定。

  五、检查要求
  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报送自查报告和相关报表。同时,中央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电话:(010)68518869,68551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