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障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1)抓紧恢复灾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2)伤员应急救治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3)今年内可在灾区实行过渡性医疗照顾措施,向受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传染病和卫生防疫。
(4)2011年至2012年灾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的个人缴费,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
5.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对灾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生活救助等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九)扶贫政策。
1.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在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时向灾区倾斜,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灾区贫困农村和农村贫困家庭予以倾斜支持,解决其灾后恢复重建面临的突出困难,帮助其尽快恢复发展生产。
2.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舟曲县其他未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直接影响的地区继续执行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强化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协调配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总责,要立即全面部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三)细化政策,完善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和执行期限,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甘肃省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便于各项政策措施执行。
(四)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和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规范管理、有效使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灾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责任,把监督检查的任务要求纳入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