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国税函[2011]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2]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预付卡和电子现金通知

年终购物卡相关财税处理政策分析 
商场返利券促销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思路分析 
购物券消费能否索取发票问题 
商场返利券促销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 
购物券销售需承担纳税风险 

新地税函[2002]39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星级酒店会员卡、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 
国税函[2004]1032号 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6]569号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7]196号 深圳市国税局关于价值型提货凭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0号 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8]210号 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厦国税函[2008]127号 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9]247号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国办发[2011]2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