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影、电视产品宣传片指经国家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的国产电影、电视产品的预告、宣传片(包括未完成的),主要用于为促进电影和电视产品出口而进行海外宣传、推广工作。载体包括各种规格的胶片、录像带、光盘、数字电影硬盘、数字或模拟电视磁带等;
3电影片、电视产品素材指根据电影、电视产品在海外发行、放映和译制工作的需要,应发行商要求,而向国外提供的国产电影、电视产品的翻正、翻底片及国际声带等素材;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2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积极与国外影视制作机构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
2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海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具有积极意义。
说明: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包括:
1中外合作制作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境内依法取得资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
3其他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是指与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演出、制作、采编、传输、销售等服务;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3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对树立我国的国际地位及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3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14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5广播电视对外工程、劳务承包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6广播影视对外培训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7影视器材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8互联网视听节目与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三、文化艺术类 19商业演出类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意向演出费在每场3000美元以上;
2拥有一个或以上演出产品的海外经营代理权,产品有独创性,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20商业艺术展览类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一个或以上展览产品的海外经营代理权,产品有独创性,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21游戏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6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2美术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一个或以上美术品或者艺术家作品的海外经营代理权,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3乐器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