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采集白酒产品相关经济指标的通知
 
货便函[2009]111号   2009-07-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现要求各地采集上报白酒产品相关经济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集范围
  设立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

  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二、工作要求
  (一)白酒生产企业应将采集范围内的各种白酒的相关经济指标,按照附件一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的相关经济指标,按照附件二的式样及要求,于2009年7月19日前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路径: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白酒产品相关经济指标)。

  附件一: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附件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下载: rar 文件
 

        1.国税函[2009]380号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解读国税函[2009]380号:白酒消费税从严征收企业避税通道被收紧
        3.白酒消费税提高直指关联交易
        4. 货便函[2009]15号关于开展白酒产品消费税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5.打击避税行为国税总局出台白酒消费税新规
        6.粮食白酒生产企业的四大节税“高招”
        7. 粮食类白酒企业税收筹划三法
        8.福利白酒不入账补税处罚9万多
        9.白酒行业增值税评估指标的参数、方法新标准出台
        10.我国的白酒行业税收政策
        11.鄂国税函[2008]288号加强白酒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