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2010-09-29
(税总财行便函[201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媒体解读——
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问
楼市调控新政明确 房产税将出台并全国推广
房产税改革将在全国推开
官方称有必要对个人所有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
技术问题并非主要障碍,房产税开征大势所趋
“回归税制本身”—房产税改革未来猜想
相关政策——
财税字[1999]2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条款失效]
财税[2010]94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联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财税[2011]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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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契税政策解读PPT课件<王越>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