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补贴项目实行审核制。农村植胶人提出良种补贴申请后,由村委会汇总并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提出初审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批。农场植胶人由农场组织公示审核后,报省级农垦部门审批。植胶人凭审批表,到被确认的种苗基地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购买种苗。在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应当及时填报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一条 项目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论证公告、资料印刷、质量监测和检查验收等管理支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区各级农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天然橡胶种苗市场、种苗质量、种苗价格的监管,做好组织良种供应和种苗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苗进入补贴范围,坚决打击坑农害农和趁机哄抬种苗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资金。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取消其良种补贴项目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区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咨询和举报。
第十四条 项目区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2日起施行,2006年3月24日农业部印发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农办垦发[200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