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和监理等,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招标,严禁"暗箱操作".
第六条 项目预算资金必须按规定落实,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基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必须规范合法,严禁借款和贷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税发[2007]5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八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必须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决算,并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核完成后,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按规定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第十条 加强对基建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项目立项、开工审批材料,设计、施工等文件以及会计核算资料等必须规范管理,保证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齐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局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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