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                    2012.1.16

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与申报(2017年)<重庆国税>

总分机构统一核算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南 <山东国税>

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常见实务问题解答 <高金平>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收入规划核算处 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明确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的通知

财税[2012]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3]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如何理解增值税汇总纳税中"固定业户"?

    问:如何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中“固定业户”的含义?  

    答:有关固定业户的界定税法没有明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对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界定为固定业户;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即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尚未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不属于固定业户。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进一步明确。主要是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权是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