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出口煤炭按照财税[2006]139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3项的规定办理出口合同备案手续。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备案出口合同的整理、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本次合同备案工作以及《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见附件2,不含出口煤炭)一同书面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略):
      1.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
  2.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