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建造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三个要点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明确 
解读财税[2009]113号: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得以明确    

村里小会计:
第二条是否想表达这个意思?举例来说,如一个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电机不能抵扣,如果使用一阵后销售此发电机,应适用4%减半。但如果是销售一个旧的固定资产,此资产和生产电力无关,我理解应不适用第二条的规定。也就是说简易征收行为与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必然存在联系。
另外对“可”字的理解与楼主略有不同。

肖宏伟:
1,因选择简易办法征收而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可以4%减半。无关的,仍要用适用税率。
2,“可”字,是纳税人的选择权。如果选择适用税率,应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实践中,有应用的案例。
企业放弃享受优惠政策的权利,税务局也不能强制让企业享受。
关联企业确有按适用税率开票的,税务局只能在公允价值上做些文章。
这是合理范围。

陈萍生:
学习后,也尝试提出两个问题,希望得到肖老师及大家的指教:
1、“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既然公告用语精准,那就还得逐字逐句仔细分析推敲,觉得“征收”与“缴纳”还是有区别的。大家可以对比一下以下两句:
“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我们不妨再看看9号文件的以下用句: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的看法是,9号文件的文字表述无疑对纳税人是有选择权的。1号公告“可”的表述明显是给税务机关的选择权,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吗?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行为不是企业”的理解问题。
第二个问题关于“行为不是企业”的理解问题,肖老师的关注点同样敏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而不是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企业。没有问题。但是,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企业,也就会发生这种“应税行为”。不是吗?

肖宏伟:
第一个问题:
“缴纳”与“征收”在文件中的应用,是相对的词语,表达的意思是相同的。
如果主语是税务机关,就用“征收”。
如果主语是纳税人,就用“缴纳”。

经常起草文件,“征收”和“缴纳”是业务文件的标准用语。是如上应用的。

关于“可”字的选择权问题:
税收征缴方面的选择权,只属于纳税人。
税务机关征税,没有选择权。这是由税收的性质决定的。税收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务机关不允许与纳税人“讨价还价”进行征税。

看看财政部和总局的业务文件表述,
都是“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选择。。。。
从来不会出现;;“税务机关”可选择。。。。
只有征管法及征管文件中,会出现:如果纳税人计税依据有问题,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等等字样。
这也是在纳税人选择了不能查实纳税的基础上,税务机关没有选择的征税办法。

总而言之,如果给税务机关选择征税权,那样无异于承认“选择性执法”。这与征管法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