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第一批
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9]82号    2009-06-22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9年第一批35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176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免税车辆型号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  件:
        1.2009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2009年第一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下 载: rar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