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1.11

  为方便台湾农产品出口大陆,自2012年2月1日起,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及2007年第6号公告(2011年第85号公告修改)项下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每批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

       对上述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同时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格式,提交原产地声明(详见附件)。

  上述原产地声明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且仅对应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原产地声明 下载: doc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