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治金办[2010]6号        2010.8.20

  为了鼓励举报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附件:

  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问题,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认真受理举报,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四条 举报人自愿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按照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的3%-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五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用于奖励举报人的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查处“小金库”无关的;
  (四)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同一“小金库”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八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及查处情况,确定有功举报人后,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奖励手续,查验举报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登记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填写《举报“小金库”奖励申请表》。
  联名举报同一“小金库”的,由第一署名人办理手续。
  相关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视同放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