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http://130.9.1.248)从“知识库/软件库/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路径下载供培训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

  三、有关业务规程
  (一)国税机关
  1.关于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交叉稽核要求
  (1)数据采集
  自2006年11月1日起,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取得的其他运输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未推行到位的地区,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运输发票数据。

  各地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别要注意在既有扫描认证方式又有清单方式采集运输发票数据的过渡期内,不仅要保证所有的运输发票数据采集的完整性,还要避免重复采集数据,造成重号发票。

  (2)数据传输
  每月23日前(节假日不顺延)各省级国税局负责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的数据和下级上传的清单数据汇总,并将汇总数据通过FTP上传到总局。

  (3)交叉稽核
  总局每月对全国货运发票信息进行一级稽核比对,并将当月稽核结果下发。

  总局稽核比对结果分为“比对相符”、“比对不符”、“缺联”和“抵扣联重号”四种类型,其中比对不符又分为:金额不符、受票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受票人双方识别号不符和开票日期不符五种类型。

  总局每月将当月比对结果发票信息下发至各省税务机关,省局逐级将数据下发至区县税务机关。

  (4)审核检查
  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的数据传递、职责划分、检查结果上报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货运发票增值税“一窗式”票表比对要求:
  (1)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地区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通过认证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不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以免造成重复采集;申报抵扣其他运输发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的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票表比对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认证采集的货运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票表比对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金额数据之和。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尚未推行的地区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均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对目前尚未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地区,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票表比对的有关要求,仍按照国税发[2005]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地税机关
  1.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地税机关的有关业务规程请见附件《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2.不带税控码旧版货运发票的管理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 推行工作领导组织要求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三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强化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主管局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行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应根据总局下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省推行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