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一条 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式样见附件3。

第十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doc文件
1.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配套法规——货便函[2009]111号 采集白酒产品相关经济指标的通知

关联法规——
1.货便函[2009]15号关于开展白酒产品消费税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2.国税发[2009]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3.鄂国税函[2008]288号 关于加强白酒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4.财税[2009]84号 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5.解读国税函[2009]380号:白酒消费税从严征收 企业避税通道被收紧 

附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
财法[201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税总函[2015]3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