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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5]763号                 2005-08-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187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期限的规定已经失效

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有效性问题的批复  

政策解读——
未实际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调整政策解读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调整延长至180天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提示
抵扣期限延至180日三大事项需注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注意事项
新税法下固定资产涉税相关事项探析  

早前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后续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