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8]176号  2008-12-17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银行、采购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工作各有关机构的权利和职责,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明确各有关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贷款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的申请、审核、签约、转贷、使用、偿还等相关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贷款借、用、还全过程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筹措,规模适度,投向合理,效益优先,分类管理,按期偿还。

  第五条 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贷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
  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贷款偿还能力的项目。
  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提供还款保证。此类项目原则上不限于公共财政领域,但应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制度或技术创新,且具备充分的贷款偿还能力。

  第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协议,是指财政部经授权与贷款国政府或者机构(以下简称贷款方)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贷款协议,是指转贷银行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对外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三)转贷协议,是指转贷银行根据政府协议和贷款协议,与债务人签署的贷款转贷有关协议;
  (四)项目单位,是指根据政府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贷款资金形成资产并承担相关贷款偿还义务的机构或者法人;
  (五)债务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
  (六)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借用贷款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担保,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
  (七)转贷银行,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
  (八)采购公司,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的、并根据有关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确定贷款管理原则,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根据贷款方要求,结合公共财政职能,确定贷款的优先投放领域。根据地方需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
  (三)统筹开展对外磋商谈判工作,签订政府协议并履行相应义务;
  (四)及时公布贷款可用额度、申请条件等信息;
  (五)指导、管理、协调、监督贷款的申报、转贷、采购、偿还、统计、监测、绩效评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