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电网支持
第七条 由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市场发展状况等确定各类示范项目的单位投资补助上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或补助。
第八条 各地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供并网条 件。
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及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均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按要求编制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明确示范项目建设地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联合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后,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按属地原则,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组织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后(格式见附3),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各省上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条 件、资金筹措等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和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并按70%下达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审核及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清算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